江苏省写作学会公文写作专业委员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细则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江苏省写作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员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文写作的部门;大专院校中从事公文写作教学的系、专业、教研室;从事公文写作研究和出版的有关部门,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从事公文写作的教师、科研和实际工作者,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突出的科研成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认本章程,可以由本人申请,并有本会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4.有权取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5.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主动向本会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