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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写作学会公文写作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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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林业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5-23   发布者: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连云港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苏办发〔2012〕37号),结合市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市林业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林业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局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局下属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市林业局各处室(站)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站)起草的公文由处室(站)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或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市林业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有党组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局办公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格式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另一种直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

  (七)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种组成。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八)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对下级的普发性文件,主送机关全称一般为“各县、区林业(农林水利)局,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社会事业局,局各处室(站)”。

  主送机关过多导致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置于版记中抄送机关之上。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有正文。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电报署发出日期。

  (十三)印章。除印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为公文主办处室(站)负责人。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首页应标注“附件”字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号。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印发、转发、批转的对象不属于附件。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一)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三)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四)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一般使用中文名称并应当全文前后统一。

  (五)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执行。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省林业局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直接报送省林业局。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文件、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等内容,应将有关复印件及背景材料等附上一并上报。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局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未经协商,不得上报。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协商如遇分歧,应列明理由与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公文应当同时抄送市政府和省林业局。

  (二)不得向县、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区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向县、区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依职权审批事项,必须使用函这一公文种类。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可以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向下行文。

  (四)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构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构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根据职权范围,市林业局可以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同级人民团体和同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市林业局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市林业局事业单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询问问题外,不得以本事业单位的名义向县、区林业部门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和办理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涉密公文的拟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并且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计算机和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起草的公文应当经主办处室(站)分管局领导核签后送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局发上行文和局党组发文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局其他发文一般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由局分管负责人或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市林业局主办的联合发文,由局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由主办处室(站)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

  送市林业局会签的联合发文,由相关业务处室(站)核稿,报局分管负责人或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审签过程稿、定稿、正本和其他有存查价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局主办的联合公文,原件由局归档;局会办的联合公文,局保存相关复印件。

第六章公文管理及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加强文件管理,严格落实文件的保管、签收、登记、传阅、借阅、清退、销毁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所有秘密文件、材料都要有专人收发, 严格签收手续,并按不同类型进行编号登记,妥善保管,离开办公室,应将秘密文件锁进文件柜。

  第二十五条文件传阅要按规定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扩大,传阅的文件要及时收回,不得带回家阅读。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借阅或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须经局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回来后及时清退。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摘抄秘密文件内容,必须使用保密笔记本,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八条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并逐份登记,注明分发范围,由承办处室(站)定期收回处理。

  第二十九条严禁将秘密文件当废纸出售,需销毁的要逐件登记,经领导批准后,由市保密废纸回收销毁服务中心专业处理人员统一收购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关于涉密公文处理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市林业局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绿化委员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公文处理工作由市林业局根据职责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林业局各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林业局的公文适用本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市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并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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