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监狱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狱法〔2014〕10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方源集团各部室: 现将《江苏省监狱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14年8月11日
                       江苏省监狱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全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罪犯及其他监狱执法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坚持合法性、科学性、及时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监狱执法质量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条 省局法制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编制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 省局有关处室每年1月15日前报送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法制处经汇总、协调后,于1月31日前提出省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法制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由起草单位提出申请,经法制处审核同意后提出调整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内容属于专项性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相关联的,以其中的一个部门为主起草;内容属于综合性的,由法制处或者由局长指定的部门组织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具有可操作性。对难以具体细化的事项可授权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处。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处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法制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法制处经初步审核,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处应当通过网络或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制处对送审稿直接作重要修改时,应当与送审部门协商一致。若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由法制处报送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召集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后,由法制处负责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制处负责人作审查说明,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编“苏狱规”文号,由局长签发,以通知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江苏监狱网上向社会公布。 局长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至少在30日以上。 第二十条 因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及监狱工作秘密,不编“苏狱规”文号,不向社会公布。 定密的具体范围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原件和正式文本8份送法制处统一保存,并于年终归入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法制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司法厅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法制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司法厅备查。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间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局每年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活动。后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局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或者汇编。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省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必须严格执行省局的规范性文件。除规范性文件授权外,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得制定实施细则或变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 月 1日起施行。《江苏省监狱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苏狱规〔2001〕1号)废止。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