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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3/26   发布者:办公室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邮政管理局获悉,根据国邮发〔2015〕1号《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除邮政企业以外,社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公文,违者将被罚款5万-20万元。
     据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戴文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除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戴文涛说:“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是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市邮政管理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特别要提醒的是: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据戴文涛介绍,我市现有快递企业55家(含辖市),市邮政管理局将向辖区快递企业重申与强调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快递企业的红线意识、法制意识与责任意识;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予以提示;督促快递企业将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日常培训提纲,提高员工守法意识;宣传引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来源: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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